——保障儿童权益法律体系日趋健全
保障权益的具体实施
2008年春季学期起,财政部拨出专款,免除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所有课程书费。得知这一消息,就读于广西南宁邕宁区那楼镇那楼中学七年级的黄艳云十分高兴,因为这次新领回来的课本,她一分钱都不用交。
黄艳云生活在单亲家庭,家境贫寒,母亲又是残疾人,她每个月的伙食费只有20元左右。用上免费课本后,她每个学期可以少交140多元,“这样每月我的伙食费就能多点了。”黄艳云高兴地说。
2006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这次修订不仅将学费、杂费全部免除,同时要求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新的经费保障机制带来的资金支持将使孩子们上学的权利被充分保证。
此次修订还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问题给予了重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中共有五处涉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内容,从学校设置和经费等方面均加大了保障力度。如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特别是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纳入其中,为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表示了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的满意。他说,“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可以看到,在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中,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这是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意志的体现。“就是要用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去体现这种统一的保障,并通过这种统一的保障,通过内容的一致来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体现公平。”孙霄兵说。
值得肯定的是,对于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这是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在制定中的重要突破。
法律体系愈加健全
2012年8月16日,来自安徽芜湖县的4岁聋儿刘胜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房里,等待着进行首批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在同一个病房里等待着同样手术的,还有来自安徽蒙城县的3岁聋儿赵雅茹。作为首批人工耳蜗的植入者,他们优先获得了全聋患者恢复听觉的有效治疗。
2008年,随着《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作出要求,2009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中国残联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儿童成为优先资助的对象。这一项目将视力残疾儿童、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统统揽入医疗救助的温暖羽翼。
2012年6月1日,在北京发布的《2012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提出“让儿童优先成为国家战略”的主张。这一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课题组撰写,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中国政府合作儿童福利项目支持的报告,提出要从法律保障体系出发完善儿童福利。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说,儿童保护在所有的国家保护中,应该拥有最高级别的刚性和最高级别的优先性。“因其绝对无助,因其属于未来,因其身份对于族群的人伦意义。”针对我国目前对儿童的法律保障,总的看来,“我国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已经日趋健全。”钱志亮教授说。
随着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愈加健全,少年儿童这一弱势群体将享受着最全面的呵护,最细致的关怀。健全的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如同少年儿童成长中无处不在又充满力量的春风,吹动他们健康成长、蓬勃发展的风帆,让少年儿童的成长更加一帆风顺。(本报记者 周韵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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