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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祖国花朵“保护网”
——保障儿童权益法律体系日趋健全
www.fjsen.com 2012-11-05 14:37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少年儿童一直被比喻为花朵——鲜艳美丽,但同时也脆弱、易受伤害。作为国家的未来,少年儿童更需要国家法律体系的保护。

十年间,党和国家始终关注对少年儿童的保护,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残疾人保护法》的修订,以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呵护着他们的健康成长与发展。在国家与地方的共同努力下,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已越织越密。

保护儿童更加细致周密

回到久违的故乡,又吃上美味的手抓饭,16岁的奥沃兹露出久违的轻松笑容。

初中时,奥沃兹因被拐骗开始了流浪生涯,如今,他终于被解救出来,重新回归了快乐的生活。这得益于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相关规定:加大对流浪儿童的保护与保障。

自1992年施行以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随着校园安全事故,青少年沉溺网吧无法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法国社会学家加布里尔·塔尔德说,对儿童的回答不能是明天,只能是今天。2006年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正是为了让儿童的权益在“今天”得到保障。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根本出发,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五大权利。具体中体现细微关怀,对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缺乏保障的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都在此次修订中作了细致规定。在司法保护一章,还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了规定。

儿童的平等权利也是这次修订所关注的内容。总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钱志亮是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参与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的他告诉记者,这次法律修订不仅完善了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还更加突出了保护未成年人优先的权利。

针对修订前法律规定原则不够全面的问题,这次修订新增加规定: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条连线,这在新修订法律的各章中均有具体的体现。如在突发事件和事故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强调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据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专家介绍,这一规定借鉴了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原则。

与国际儿童法律保护相接轨,将“儿童优先”原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里做重点要求,不仅可以更有力地推进儿童权利在政策制定、立法、司法以及社会生活中的主流化,同时使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等责任得到体现与强化,更有利于儿童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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