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儿童权益法律体系日趋健全
司法保护更合理灵活
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更好地监护少年儿童方面更加合理和灵活。
2008年,10岁的小伟离开母亲与奶奶同住,原因是父亲早亡后,母亲经常酗酒并对之打骂。不忍心看见孙子前途被耽误的奶奶执意将小伟带到身边。如此一来导致的矛盾,最终闹到了法院。然而审判结果令小伟的母亲难以预料:法官将小伟的抚养权判给了奶奶。
儿童能够茁壮成长,最丰厚的土壤和最滋润的养分都来自家庭环境的哺育。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的过程中,有些专家特别提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教育环境。北京市妇联主席赵津芳表示,对于那些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又坚决不予更改的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缺乏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因此,在这类离婚案件中,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的意义更为重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规定,并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中得到明确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求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尚秀云告诉记者,“明确提出了撤销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是法律修订后最大的亮点之一。”她说,相对于以前的“变更抚养关系”,“撤销监护人资格”将对“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父母监护人产生很大约束。而且,对于修订法明确规定“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也从法律上避免了一些父母监护人逃避抚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祝铭山认为,“新修改的规定可以更好地适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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