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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邻居酒醉门未锁 21岁男趁机入室“欺负”
www.fjsen.com 2011-10-11 08:47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21岁的漳州龙海人陈某凌晨跑进邻居家,“欺负”了酒醉睡得正死的女邻居。被抓后,陈某辩解说:对方是坐台小姐,比较开放,大不了给钱。昨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陈某在厦门湖里某餐馆当厨师,租住在湖里后埔社一出租房的411室,他楼上住着女孩晓花(化名)。陈某很早便想和晓花交朋友,但苦于没有机会。通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他得知晓花是一名坐台小姐,就想先搞到晓花的联系方式,然后再交往。

今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陈某听到楼上晓花房间传来哭闹声,就假装上楼顶乘凉,上到晓花居住的503室。发现门没上锁,陈某就推开房门。他看到,晓花只穿了一条黑色三角内裤,而手机放在床头。于是,陈某拿起晓花的手机,准备拨打自己的手机。他看到,晓花的QQ挂着,陈某就在晓花的QQ上加了自己的号。加完好友后,陈某看见,晓花醉意十足,一时也很难醒过来,就对晓花上下其手。这时,晓花醒来,问:“你怎么在我家?”陈某回答,自己是邻居,听到她的哭闹声便跑上来看看。晓花见是陌生人,让其赶紧走。

陈某走后,晓花越想越不对劲。她赶紧穿好衣服跑到保安室,从保安帮忙调取的监控录像中看到,刚才“欺负”她的男人进了411室。晓花随后报警。

被抓后,陈某辩称,晓花是个坐台小姐,比较开放。何况事发时,晓花喝醉了,她自己都可能不知道,就算晓花醒了,大不了给晓花钱。

湖里法院认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晓花酒醉熟睡之机,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晓花自愿对陈某的上述行为予以谅解,可对陈某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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