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养儿防老,但这农村的习俗对韦老汉却不灵验。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由韦日弟支付韦老汉经济补偿金2万元。
今年70岁的韦老汉是宜州市安马乡某村人,30年前,40岁的韦老汉与妻子商议后,收养了出生不到5个月的隔壁村男孩韦日弟,韦日弟初中毕业后,养父母便送他到职业学校学习电焊和摩托车修理技术,学成回来后,韦日弟在安马街上开办一个摩托车修理店,有一定的经济收入。
2003年,韦日弟带着女友回家居住,但有经济收入的韦日弟从不交纳生活费给养父母,经常辱骂养父母,矛盾日积月累,积怨较深。2005年,韦老汉借钱在老房旁边又建成一幢二层楼的砖混结构楼房,韦日弟和女友又搬到新房居住,韦老汉夫妻仍住在老房子。韦老汉与韦日弟达成分担建房贷款11万元的协议,因韦日弟未履行协议,导致双方关系恶化,互不往来,令韦老汉十分失望。
今年5月,韦老汉夫妻向宜州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与韦日弟的收养关系,由韦日弟支付30年来的抚养费15万元。
韦日弟认为与养父母关系不好,主要是养父母太啰嗦,每天喋喋不休,过分干涉他的家庭生活而引起,他不愿意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法院先后两次开庭,虽经法院主持调解,韦老汉夫妻仍坚持自己的主张。法院第二次开庭未结束时,韦日弟未经法官准许中途退庭。
宜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韦老汉夫妻将韦日弟抚养成人,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加之韦日弟未能尊重和赡养老人,导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且经调解未能和好,对于韦老汉解除收养关系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因韦老汉夫妻现年老体弱,需要得到照顾和帮助。从公序良俗和公平合理原则出发,韦日弟应给予韦老汉夫妻一定的经济补偿。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二:一是双方关系达到了恶化的程度;二是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无法共同生活”并不完全是指无法共同居住生活,还包括相互不来往,不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依此标准,可判断韦老汉夫妇与成年养子韦日弟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因法院调解和好未成功,故依法判决支持韦老汉解除与韦日弟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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