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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三期”:需要平等的劳动权利
www.fjsen.com 2011-08-04 07:51   来源:中国妇女网    我来说两句

成本由谁承担

对于女职工“三期”期间频繁遭遇侵权,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叶静漪分析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她认为,女性生育表面上是自己家庭的事情,实际上她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承担的是人类劳动力再生产的必然使命。在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社会责任感,他恐怕难以承担随之而来增加的用人成本。

“对于企业来说,每招收一个女工,就面临着成本提高。”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波表示,其他的都不算,仅仅是不少于3个月的产假,产妇休假的职位空缺就需要成本来弥补。

李小波认为,“妇女的权益是应该保护的,但不能把所有的义务推给企业。”李小波告诉记者,作为企业来讲,不给他合理的制度,让他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他会不堪重负。当他承担不起时,就会想法抵制职工权利的实现。“每个企业的目的都是赚钱,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没有利润可赚,要么就要关门,要么就千方百计违法,而最终吃亏的还是劳动者。”

“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公平地分配社会责任,而不是把所有的责任留给企业。”至于如何公平分配各方利益,保护劳动者,李小波表示,对于招收女职工多的企业,国家在相应的政策上应该有特殊的优惠,例如减免税收。

李莹则认为,国外的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生孩子都是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抚养孩子不光是女性,还有很多男性也在家带孩子,是针对谁更适合在家,而不是把带孩子看做女性天然的义务。男性在家带孩子也是享受津贴的。”

“交生育保险主要是企业来交,社会承担的不是很多。在目前国力不能完全承担的情况下,应该由企业、社会共同承担。”社会承担的应该更多些,“如果能转化成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对企业来讲,没有什么经济上的压力,当然愿意招收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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