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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www.fjsen.com 2011-06-14 07:5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我来说两句

家庭暴力取证难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这些特点,导致的后果就是取证难,取证难的原因有:

一、证人的证明效力不高。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里,目击证人绝大多数与致害人或多或少有着某种利害关系,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而且特别是在孤证的情况下,证明效力就大打折扣;

二、受害人自身的原因。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里,历来顺受,一直忍受侵害,导致暴力行为愈演愈烈,到直正忍无可忍时才发现以前的证据都是零;

三、暴力行为的隐秘性。家庭本来就是一个人生活的私秘空间,在这个私秘空间内发生的事情就更带有隐秘性,而暴力的产生原因有可能是夫妻性格不和、婚外情等某种隐私引起的,发生了家庭暴力当事人不愿意向其他人提及;另外,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根本就没有第三人知晓;

四、法律意识淡薄。受害人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侵权了,不寻求救助,比如拨打110,到正规鉴定部门鉴定伤势,向乡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上访等救助方法,如果有关部门介入了,就有相关的证据保存下来。

对 策

我国现行法律如《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虽然有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大多数都是原则性规定,未对对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我们对家庭暴力行为做到:

一是加强宣传,逐步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紧紧抓住“三八”节、法制宣传月、国际除暴日等有利时机,通过多部门联合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活动,并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全社会和广大妇女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二是加强联合,进一步健全反家庭暴力的救助网络。各部门要紧密联合起来,组建反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加大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力度。

三 、注重公权干预,实行“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发生家庭暴力要及时拨打110等政府组织,对致害人起到威慑作用,更有力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议采取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举证倾向于弱势群体即家庭暴力受害人仅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举证责任便转移至施暴方,由施暴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受害人举证受侵害事实,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目击证人的证言、报警回执、医院就诊病历本、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和社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相关记录以及与施暴方日常谈话的录音等证据之一即可认定侵权事实存在。这种规定不仅有效地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认定难问题,而且确保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与施暴者处于平等地位。

五、是加强反家庭暴力队伍能力建设,把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公安警务人员、基层妇女干部业务培训之中,增强基层合作调处家庭暴力投诉的能力。

六、制定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家庭暴力防治法律有效实施。为了有效地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在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后,及时制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制定专门性的规范性文件。

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的力量,综合运用教育、行政、法律手段,对家庭暴力进行综合治理。让我们共同关注并参与反家庭暴力活动,为推进和谐建设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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