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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调查报告在京发布
www.fjsen.com 2011-03-30 14:45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男性是否可以享受带薪陪护假、育儿假”“非正规就业女工劳动安全和卫生如何得到保障”“防治性骚扰如何体现”“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如何加以规范”……3月29日上午,在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和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联合举行的研讨会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调查报告发布,对上述诸多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具体建议。

据了解,此次调查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负责实施,黑龙江、江苏、四川3省妇女研究所参与了具体工作。课题组对来自哈尔滨、南京、成都、北京的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管理者、女职工和专家学者进行了访谈,在访谈基础上提出了有关建议。

“我们的建议是针对2010年5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的。”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所长郭砾告诉与会者。

1988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全国总工会提出并开展了对《规定》的修改工作。2010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草拟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刘伯红在回答与会者提问时表示,目前所提出的建议虽然考虑了有关国际公约、兼顾了我国国情,但一些具体内容仍然有讨论的空间,应该继续加以探究。

应重点关注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非公企业已成为我国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渠道,而企业用工的市场化使得用人单位更多考量用人成本,使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难以落实。

“我们应重点关注非公企业、非正规部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郭砾说,与公有制企业和公共部门相比,非公企业、非正规就业部门女职工劳动保护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非公企业成为劳动纠纷的“重灾区”和劳动监察的“真空地带”。因此,多数被访者建议,“修改稿”应着力解决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问题,应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

“还应增加针对非公企业、非正规就业部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标准。”郭砾认为,“修改稿”仅通过对“适用范围”加以扩充,纳入对非公企业女职工的保护,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应在具体条款中体现和强调专门针对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明确政府和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及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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