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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怎么写,注意事项要记牢
www.fjsen.com 2018-08-29 15:09:44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 刘雪琳 张慧聪

在我国,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会要求离婚双方提交《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需写明双方关于婚姻、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一致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离婚双方因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存在瑕疵,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笔者以案例方式向大家介绍书写《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离婚后财产继续共有,财产使用方式应注明

王女士和李先生于2014年7月3日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中针对双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约定双方各占50%的份额,但双方未就房屋由谁使用、如何使用等问题进行约定。

离婚后一年内,李先生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居住一年,回京后想要继续在该房屋中居住,遭到王女士的拒绝。李先生认为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利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实际分割该房屋,房屋由其所有,其给付王女士对应的房屋折价款。

诉讼中,王女士表示离婚时,李先生同意婚后房屋由王女士一人居住使用,故其有权不让李先生居住。但王女士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协议书中也没有体现上述内容。最后,法院考虑双方已经离婚,不再具备共同居住条件,对房屋进行了实际分割。

□ 法官说法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享所有权。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及共同共有(即不分份额的共有)。如无特殊约定,我国大部分夫妻之间为共同财产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区分份额共同共有。但是婚姻关系解除时,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终止,此时需要双方明确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部分人会选择约定共同财产仍每人各占50%的份额,但经常会忽视离婚后双方如何实际支配使用该财产的问题。

本案中,若李先生和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各占50%的份额后,再行写明房屋的实际使用方式与实际使用人,则不会出现后续的纠纷。

□ 法官提醒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离婚协议书》中共同财产项目的处理意见,不能对此怀有侥幸或偷懒心理。夫妻共同财产项目及分割情况、后续如何履行情况应尽量一一列明,否则极易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

财产分割涉及他人利益,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

姚先生和周女士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一个村庄的宅基地自建院落内,该院落在双方婚前原有北房5间、东房3间,后经二人翻建了东房,并新建西房3间,自此该院落内共有房屋11间。

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使用人为姚先生的父亲,姚先生还有4个兄弟姐妹。后姚先生与周女士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11间房屋,男女双方各一半”。后因为离婚后在财产的分割过程中出现分歧,周女士将姚先生诉至法院,认为应将北房3间、西房3间归其所有,北房2间与东房3间归姚先生所有。姚先生则称房子是其父母的,其兄弟姐妹在建房时有出资,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在的东房与西房建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北房属于婚前财产,现在姚先生及其兄弟姐妹均表示北房属其家庭共有财产,因此该房屋可能涉及他人利益,故北房5间需要当事人先行分家析产后另行主张,没有支持张女士要求分割北房5间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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