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释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提醒,除了上述案件中的情况,其他常见情形还有,一方故意隐瞒其名下持有的股权、股票;将银行存款或现金转存或转交至亲友名下;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变卖动产或不动产后实际控制转让款;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或通过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卖他人;构造虚假债务等等。 说好的假离婚,他却当了真 李女士与郑先生2009年结婚,2010年双方在北京市海淀区和昌平区各购置了一套住房。2016年双方打算再购买位于海淀区的房屋,但因二人没有购房资质,所以便协商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获取购房资质后买房,房子交易完成后再复婚。2016年9月,二人到海淀区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存款、证券以及两套房屋均归郑先生所有,李女士算是“净身出户”。离婚手续办完后,二人如愿又购得一套房屋。 谁料想,房子是买上了,可郑先生却只字不提复婚的事,李女士多次要求复婚,都遭到了郑先生的拒绝。李女士认为,双方在民政局离婚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约定,是为了规避国家购房政策获取购房资质,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内容无效。 庭审中,郑先生坚称,其和李女士是因感情不和才协议离婚,并且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也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称与郑先生系为了购房而假离婚,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无效,就此李女士负有举证责任。庭审中李女士并未提交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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