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有助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
■ 本报记者 王春霞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 …… 对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对宪法的重要论述,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蒋永萍感到非常振奋。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原则。95’世妇会上我国首次提出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既是宪法原则的体现,也是有效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特别战略。”蒋永萍认为,《公报》特别强调维护宪法的重要地位,在未来依法治国的过程中,男女平等这一宪法基本原则应通过进一步增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意识,进一步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来实现,切实做到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在立法决策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在改善民生中高度重视关注妇女需求,在社会管理中积极回应妇女关切,使男女平等真正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 蒋永萍认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众立法对于保障妇女权益、推进男女平等具有重要意义。源头维权是妇女权益保障的第一道防线,在立法环节,应建立健全法律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在法律政策顶层设计的全过程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女性作为权利主体的参与。 蒋永萍说,近20年来,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我们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建立健全法律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立法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不断完善,很多法律、政策都会征求全国妇联的意见。 蒋永萍已多年参与法律政策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和回复工作。“全国妇联对许多政策、法律草案从性别视角提出过意见建议。”蒋永萍说,“法律政策是否征求妇联的意见,很多时候取决于有关部门对性别影响的认识。”由于社会性别意识没那么敏感,一些事实上可能会对妇女产生消极影响的法律政策并未征求全国妇联的意见。而法律政策一旦颁布实施,要想纠偏,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事了。 2011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首次提出,加强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以及妇联组织对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共识,目前关于这一制度的国家级设计正在协商中,江苏等地也已经开始地方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蒋永萍认为,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大下设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委员会,或者在政府法制办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吸收各个政府部门、相关专家参与。拥有立法权的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有责任有义务从性别的视角开展自审查、自评估,委员会进行最后的审定,必要时委托专家组专项审查、评估。“建立性别平等委员会可以在全面了解立法状况基础上,使女性群体的意愿和呼声更大范围地影响到法律政策制定中,避免性别视角的遗漏。” “从性别视角提出的意见建议如何在立法决策中发挥作用”常常令蒋永萍感到困惑,“现在有机会提意见,但是意见不一定得到重视和采纳。” 蒋永萍告诉本报记者,是否应建立性别平等一票否决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但是,至少需要建立沟通回馈机制,通过讨论磋商,使性别平等视角的意见建议科学、合理地吸纳到法律政策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使所有与妇女有关的法律政策、所有会影响到妇女权益分享的法律政策,能够真正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的精神,保障妇女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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