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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芹:关于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查与建议
www.fjsen.com 2014-05-27 17:22:49   来源:福建妇女网    我来说两句

四、进一步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思考与建议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出发,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对农村土地制度作出了重要的改革部署,为解决妇女土地权益受侵问题提供了重大机遇。为此,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是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加大法律政策保障。法律政策是源头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特别指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农村妇女实现土地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建议我省以国家将修改《土地管理法》及有关部门正研究起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例》等法规为契机,根据新形势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调研,适时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更好地落实男女平等要求,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同时,在户籍制度改革中要特别注意关注农村妇女的户籍迁移问题。

二是建立有性别视角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等必将极大提升农业生产力和土地价值,利益分配矛盾必将进一步凸显。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明确妇女作为承包方共有人,是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现实依据。建议我省农业部门总结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单位漳平、永安两市的有关经验,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探索建立有性别视角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在登记过程中体现包括妇女在内所有共有人的名字,并将妻子与丈夫共同作为承包户代表登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明确规定双方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在转包、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时要由夫妻双方签字才能生效,保障妇女与丈夫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同时,确保区域间确权登记的一致性,避免妇女在登记中出现两头无地的情况。建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落实土地补偿政策标准及适用规定,确保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当中土地收益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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