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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禁忌劳动范围不是越宽越好
www.fjsen.com 2011-12-07 09:39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从保护性平等到实质性平等

在江苏增宽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增宽看来,《意见稿》偏重于对女职工的保护性措施,此次《意见稿》里有关劳动禁忌范围的规定更具体、细化,这完全是出于政府更好地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推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提出的。

南京大学法学院许利民副教授认为,《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扩大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条例一旦实施,有了量化的标准,操作性很强,对违反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的企业监督起来将更加有理有据,便于劳动监察部门上门认定,为女职工维权。”

在南京一家私营企业上班的李小姐对《意见稿》的出台表示了强烈的支持,“这体现了国家对我们职业女性的关心,虽然我所在的企业不存在禁忌范围的劳动,但是,我们单位的姐妹们都注意到了《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应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这样咱们女同胞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名正言顺地维护了。”

12月4日,在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召开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大文则表达了一种担心。“从一开始起草和设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时候,经常议论的就是劳动保护问题,特别是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有一个保护和限制的关系问题,过犹不及,如果是不切实际的规定,愿望是好的,实际上往往会限制女性的发展,限制女性的劳动权利甚至于经济权利。”

在此次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也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过程中的成本因素到底应该如何来考虑,怎么在现实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之间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需要我们很好进行讨论和考虑。

“上个月9日我在江西九江,特别请教了巴西的劳动监察局局长,我问在你们国家有没有专门针对女职工的劳动禁忌?他说没有,是针对所有职工的劳动禁忌。女的只要愿意做都可以做。”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刘伯红告诉记者。

她分析说,对于劳动禁忌,最初是为了保护女性职业健康,但是现在国际社会更多讲究实质性平等,我们可能是出于保护性平等,把女性当成弱者保护起来,不让女性去做,但是保护性平等最后的结果有可能限制她就业的条件,提高她就业的门槛。

在她看来,“夜班危险,会遭遇打劫,让男的做;井下危险,他也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和安全的代价,这样做对男性其实也是不公正的。”

据了解,其他国家多是通过改善就业环境达到使男、女、残疾人都能就业。国际社会现在已经把通过各种形式抬高女性就业门槛限制女性就业的问题看做是劳动力市场上对女性的歧视。“从由保护性平等向实质性平等转化的国际趋势来考虑,不仅仅是要对妇女实行保护,更重要的是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并对妇女以及所有劳动者提供真正安全的、健康的工作环境,这是非常重要的。”刘伯红强调。

在许多专家看来,包括女性禁忌劳动范围在内的女性劳动保护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的老问题,在新的形势下,我们怎么样用新的框架、新的价值标准、新的办法来解决这些老问题,是我们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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