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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不等于24小时可用工
www.fjsen.com 2011-09-06 07:59   来源:中国妇女网    我来说两句

康先生于2008年2月入职该物业公司当电工,双方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第35条约定:本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不能保证员工每周休息两天。康先生须24小时开机,随时准备接受电力维修任务。

根据以往经验,康先生认为电工工作清闲,虽然工作时间不固定,但自主安排的休息时间较多,真正投入工作的时间少。因此,他签字同意该合同条款。

今年4月,公司接管一个4万平方米的大型住宅小区,并安排他负责该小区的电力维修工作。一到这里,他顿感任务量大,无论白天还是黑夜手机总是响个不停。两个月后,他渐感体力不支。他向公司申请增加人手,给他一个轮休的机会,但公司为降低成本没有同意。

于是,双方为休息休假问题产生争议。公司强调要按劳动合同办事,康先生则认为:“我全天24小时上班,付出多回报少,不增工资不要紧,我最担心的是休息不好会影响工作。如果谈加班费,公司应给我每天16个小时的加班费。可是,如果公司真的给了我那么多加班费,如此长的工作时间我也顶不下来。”

案例剖析

综合工时有限定员工休息应保证

康先生提出,公司要求他手机长期开机,随时处于待工状态等同于加班,而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不合法,严重侵害了他的身体健康权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

公司则认为:单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依据该工时制的特点,只要在一年的综合期间内康先生每周平均投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就不存在加班事实。故不同意其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另外,公司提交的打卡考勤记录也证明,其不存在加班的情形。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葛磊律师说:我国法定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综合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除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外,按照《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的范围主要指以下四种情形: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工时制度之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然,在综合计算工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法定标准,但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以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因此,该公司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说法

综合工时莫滥用超时工作需付费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审批办法》第7条规定:地方企业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不报经审批,对员工不发生效力。另外,实行审批生效,还有一个含义,就是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工作周期执行。

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内容上应注明适用的岗位、采取何种周期、休息休假安排、如何考勤、怎样计算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在程序上采取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让职工参与办法的拟定、修改、完善和决策等,在向全体职工公示后,方能生效实施。对于从事这种工时制的职工,企业应当书面记载其姓名、工作岗位等。

一般情况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结束后,只要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使周六日加班或平时延长工作时间,也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但两种情况需支付加班费:一是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的标准工作时间的,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加班费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150%。二是法定节假日加班时,必须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该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以此任意滥用员工,非法剥夺员工的休息权利,故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调解,公司同意向小区增派一名电工,与康先生轮流值班。同时,向康先生支付前4个月每周两天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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