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析 一般来说,弟妹对年老的兄姐没有扶养义务,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产生扶养义务。婚姻法第29条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据此,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包括:一是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二是弟、妹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三是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 本案中,俞小林是由俞大林扶养长大、供养读书成才,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因此有义务对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哥哥进行供养扶助。另外,假如俞小林确实无扶养能力,那么俞大林还可依靠政府,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按规定发给他生活保障费或者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选定监护人,管理和辅助养老事务 赵大爷早年未娶,收养有一名养子,将其抚养成人,并且早已成家过上了幸福生活。2012年,赵大爷生了一场大病,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要养子的照料和慰藉,可养子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还时常打骂养父。赵大爷气愤之下诉至法院,于2013年跟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 其后,赵大爷的侄女开始负责照料他的生活起居至今。由于侄女很尽心、细心,赵大爷非常满意。如今,赵大爷有了新想法,想与侄女签个书面协议,确定由侄女担任其失能后的监护人,把自己的晚年托付给侄女。 □ 评析 赵大爷现在有权为自己选定未来的监护人,提前规划自己的晚年生活,让自己老有所依。 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该条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也被称为意定监护,是为保护成年人因其行为能力可能发生障碍或丧失,致其无法处理事务所设。 民法总则第35条第3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赵大爷信得过侄女,他现在可以跟侄女协商,书面约定在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侄女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其管理相关事务,辅助其依法维权。 (文中人物系化名,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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