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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积极维护妇女权益
www.fjsen.com 2018-08-02 11:24:19  危秋月 来源:邵武市妇联    我来说两句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发展和实现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邵武市是省级和国家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在全市乡、村、组三级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中,邵武市根据《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指导意见等方面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农村妇女权益得到维护。

一、健全机构,为切实维护妇女权益提供组织保障

邵武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全市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妇联主席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邵武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镇村两级也相应成立了由各级妇联主席任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议,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为切实维护妇女权益提供组织保障。

二、积极探索,为切实维护妇女权益提供标准保障

借鉴闽侯、晋江等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邵武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涉及外嫁女、入赘婿、丧偶和离婚妇女等11条特殊群体的成员界定办法。在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阶段切实保障特殊妇女群体权益,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中不存在任何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特别关注出嫁、离婚、丧偶、农嫁非等特殊妇女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比如对外嫁女的资格认定,有5条明确标准:

1.本村妇女外嫁至其他村,基准日前在嫁入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确认具有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本村妇女外嫁至其他村,基准日前在嫁入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但在嫁出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确认具有嫁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本村妇女外嫁至其他村,基准日前在嫁入地和嫁出地均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嫁入地固定生产、生活,无论其户籍是否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确认具有嫁入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本村妇女外嫁至其他村,基准日前在嫁入地和嫁出地均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未在嫁入地固定生产、生活,基准日前户籍仍在本村的,应当确认具有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本村妇女外嫁至城镇(农嫁居),基准日前户籍未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应当确认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落户在本村的子女一并确认。基准日前户籍已迁出取得城镇非农户籍,并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确认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人尚有承包地未退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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