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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母亲索要孩子抚养费须注意事项
www.fjsen.com 2017-03-22 21:32:57   来源:中华女性网    我来说两句

■ 孙欣

随着时代的发展、观念的变化,非婚生子现象呈上升的趋势。此外,离婚也造成了数量众多的单亲母亲群体。

单亲母亲一方面要外出工作获得收入,一方面还承担着抚养子女的重担。北京海淀法院针对2015年~2016年审理的抚养费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单亲母亲作为原告占抚养费案件原告的70%以上。而很多单亲母亲受到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影响,往往不能很好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和孩子的权益。笔者结合实际案例,提示单亲母亲索要孩子抚养费时须注意的维权事项。

留存男方联系方式,助力成功送达

李女士为某出版社编辑,将近40岁的她一直单身,通过QQ认识了自称为某乐团钢琴手的张先生。二人见面不久发生了亲密关系,但此后男方便不再现身,不与李女士联系。李女士事后发现自己怀孕,辗转找到张先生,表示希望两人进一步交往,走进婚姻殿堂。张先生表示自己已有家庭,不同意跟李女士继续交往,也不同意李女士生下孩子。后李女士自行产下一女,因跟张先生索要抚养费被拒绝,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审理中,李女士只有一个已经为空号的手机号,张先生以前自称的单位根本查无此人。法官很难跟张先生取得联系,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书等材料。

□ 法官提示

不论是交往过的男女朋友,还是离婚后的夫妻,女方为了维权需要都须跟男方保持一定联系。尤其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交往,女方需要获知男方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所在单位、户口原籍等信息,以便于一旦男方杳无音信、拒不承担抚养费时将相关的送达线索提供给法院,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

亲子鉴定不可少,维权路上最需要

王女士为某招待所服务员,在该招待所工作期间,与老板发生关系,生下一子。后王女士与男方产生争执,男方表示自己有家庭,不希望王女士打扰其生活。王女士起诉到法院索要孩子抚养费,男方拒不到庭,表示自己现在外地,不认可孩子是自己的。

王女士没有做过亲子鉴定,男方也不配合,王女士只提供了一些双方交往时的暧昧短信,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能证明孩子是男方的。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法官提示

非婚生子女的案件中,很多女性是一夜情生下孩子。男方在后来的交涉中拒不现身,法院传唤也拒绝到庭。即使法官能够缺席审理,在没有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也往往难以认定孩子和“一夜情”男方的亲子关系。因此,女方在跟男方交往中,应该要求对方配合鉴定,或者保留鉴定比对需要的检材(如男方毛发、体液等)。亲子鉴定时,用棉签采集孩子口腔黏膜或者抽血即可,不会对孩子造成身心伤害,为日后维权提供证据保障。这样,即使男方不出庭,法官依据鉴定结论也可以认定双方的亲子关系,判定男方承担抚养义务。

强化证据意识,保留关键证据

田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赵先生有了外遇,跟田女士提出离婚。经过几年的诉讼,最终双方离婚,孩子由田女士抚养,赵先生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

田女士是一名超市收款员,收入微薄,一直含辛茹苦带着女儿共同生活。孩子学习优秀,在学校成绩很好,中考将至,田女士节衣缩食给孩子报了一些学科的辅导班,花费了3万多元,但是没有保留相关票据。

田女士要求前夫赵先生承担辅导班的费用被拒,遂将其告上法庭。在庭上,由于田女士没有提交辅导班票据,赵先生拒不承认。后在法院的协助下,田女士前往开办辅导班的培训机构调取了交纳费用的底档,弥补了断裂的证据链条。最后法院认为孩子的学习费用是必要的费用,判决田女士的前夫赵先生承担孩子辅导班的一半费用。

□ 法官提示

抚养费案件中,证据是重要一环。原告向被告索要费用,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如果只是口述经济困难、费用大,不能提交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是无法胜诉的。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审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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