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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旧迎新”换工作,法律常识要懂得
www.fjsen.com 2017-02-08 10:42:54   来源:中华女性网    我来说两句

■ 蔡笑

新年伊始,想必就有不少职场人心里惦记着“跳槽”“不再留”。然而,“跳槽”你真的准备好了吗?“跳槽”里面的法律事儿你真的懂吗?

考虑“跳槽”时要“三思”

林先生是A公司研发部门的骨干技术人员,双方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间2年,地域范围为“全国”。

2015年年末,林先生以个人原因为由向A公司提出离职并经由猎头介绍入职总部在上海的B公司,任软件研发部门负责人。虽A公司与B 公司总部分处北京、上海两地,但两公司为同类软件研发企业,存有同业竞争关系。2016年6月,A公司以林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林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林先生向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并判决林先生需继续履行与A公司间《竞业限制协议》。此后,林先生不仅向A公司支付了竞业限制违约金,还向B公司递交了辞呈、解除了与B公司间的劳动关系。

□ 法官释法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跳槽”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典型案例,A公司与林先生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因此林先生在“跳槽”时,就需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入职或自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以本案为例,广大劳动者考虑“跳槽”时,要做到以下“三思”:

一思:我与公司间有没有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入职或自营与原用人单位存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劳动者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思:我与公司间有没有保密协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也应遵守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如因“跳槽”而违反了保密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则劳动者也有可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思:我与公司间有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的,则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上竞业限制约定、保密约定、服务期约定,可能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也可能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独订立的协议文本中。因此,劳动者考虑“跳槽”前,应首先核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明确自己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或需要遵守服务期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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