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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手机还父亲钱? 南安一男子持刀刺伤夜归女获刑
www.fjsen.com 2016-09-07 17:38:28  洪丽燕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抢手机还父亲钱?男子持刀刺伤夜归女

犯抢劫罪获刑4年半 法官提醒单身女子晚归最好结伴

东南网9月7日讯(南安商报记者 洪丽燕 通讯员徐会霞)向父亲借1000元买手机,结果钱却花光了,为还钱,男子萌生歹意,竟想抢他人手机变卖。他深夜蹲守持刀抢劫夜归女子,并残忍地将该女子脸部等多处刺伤。

昨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男子丁某犯抢劫罪被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2000元。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丁某被判赔偿受害人阿秀(化名)4万余元。

男子深夜抢劫夜归女子

今年2月29日发生的事,是阿秀挥之不去的梦魇。当天凌晨1时许,她从某酒店下班,步行至市区成功街东方伟业广场附近的租房。当她走到二楼准备开锁时,突然听到一阵脚步声。她慌忙转过身,看到一名男子,拿着个袋子正盯着她。

察觉到“来者不善”,阿秀问男子要干吗。谁知男子二话不说,从塑料袋里抽出水果刀,冲上来扯住她的头发,要她交出手机,不巧的是,阿秀的手机落在了酒店,只能说“没有”,男子一听这话,拿着刀对着她的脖子刺去,阿秀一把推开该男子,蹲在地上双手护头。但男子并没有停手,而是一边叫嚷着“把手机拿出来”,一边拿着刀子朝阿秀脸部、手臂等部位一阵乱刺,阿秀满脸是血。最后,阿秀只好翻出包里仅有的300余元给他,男子才停手,并挥着小刀威胁阿秀不能报警,之后便跑了。

见男子逃走,阿秀赶紧跑到马路上寻求帮助,但头上的血一直流,她几乎看不清眼前的路,走了没几步就倒下了。第二天醒来,她已经躺在了医院,脸部、头部等多处被划伤须缝合。

自称抢劫为还父亲1000元

当天11时许,阿秀报警。随后,警方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垃圾桶,搜到了作案凶器——带血的水果刀,后又通过技侦手段找到了男子逃离后的行迹,于3月7日在官桥抓获嫌疑人丁某。

经审讯,丁某,30岁,官桥人。当天抢劫阿秀后,雇了一辆摩托车回官桥。途中,他发现自己的手指也被割伤,便找摩的师傅借了2元零钱,跑进一家烧烤店,甩下2元钱拿走一包纸巾,后又走进一家小店买创可贴。

丁某供述,他抢劫是为了还父亲钱。今年2月24日,他向父亲借了1000元买手机,但手机没买成,却把1000元花掉了。为了还钱,他竟生出了抢别人手机变卖还钱的念头。2月27日傍晚,他搭车到市区搜寻目标,但到23时许都没找到,正打算回家时,看到了穿得还不错的阿秀独自回家。丁某于是跟了上去,但因为租房2楼有铁门锁着,他无法作案,于是作罢。

2月28日18时许,贼心不死的丁某,在官桥一超市买了把水果刀,搭车到市区,来到阿秀租房楼下蹲守。29日凌晨1时许,刚和女伴分开的阿秀走到楼下要打开铁门时,被丁某持刀抢劫。

犯抢劫罪一审获刑4年半

经法医鉴定,阿秀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市检察院于今年5月30日向市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阿秀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丁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5万余元。今年6月23日,经福建安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阿秀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被害人财物,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已构成抢劫罪。持械抢劫被害人并致其轻伤二级,可从重处罚。丁某当庭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丁某的行为致阿秀受伤、财物被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确认阿秀的经济损失等合计4万余元。

最终,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经办法官提醒市民特别是单身女子,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尽量不要独自租住在人少、昏暗的地方,不要太晚回家,若晚归最好要与人结伴,也可随身携带诸如辣椒水等防卫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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