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仓 警戒线内 没了账户操作权限 因濒临560万元的警戒线,林女士追加了4万元保证金。林女士原本以为,追加之后可以躲过平仓之劫。但是,她却意外发现,7月7日,自己已经没了账户操作权限。7月8日后,林女士账户的4只股票被陆续清仓卖出。卖出后,账户总资产560.59万元。 发现自己股票被“强卖”后,林女士怒了,为此她多次找该资产管理公司协商,要求尽快恢复其对账户的交易权限,减少损失,但资产管理公司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林女士只好将该资产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她认为,该资产管理公司无故限制她对交易账户的操作,构成违约。因此,她起诉要求对方返还104万元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面对林女士的起诉,资产管理公司否认自己违约。公司认为,林女士的主力股票停牌,双方无法结算,而且,当时她的配资账户在监管部门清退之列。 判决 市值剧减 与配资方违约无关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林女士的诉求。 原来,法院查明,林女士账户被限制交易,原因是根据合同约定而执行的平仓操作。但是,2015年7月7日,她账户内资产高于双方约定的560万元警戒线。而且,资产管理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账户被限是因监管部门清退场外配资。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资产管理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林女士被限制交易,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林女士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协议解除日期应认定为2015年8月5日。 不过,针对林女士是否可以拿回保证金并索赔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协议解除时,账户内三只停牌股票是林女士自行选择的,这三只股票于协议解除后才复牌,而且于复牌之后,这些股票即经历多个开盘跌停板。 可见,市值剧减与资产管理公司违约行为并无直接关系,资管公司对此亦无过错。因此,相应后果应由原告林女士自行承担。 另外,复盘后10个交易日内以及实际交易时,账户内资产的总和与保证金之和已经低于被告初始资产。所以,林女士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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