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8月18日讯(泉州网记者 许小程 黄耿煌 黄珊 实习生 徐若昊 王玉珊 通讯员 陈公照叶少波)连日来,王宝强的离婚纠纷引发众多市民网友热议,“婚内出轨”“转移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等问题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记者从泉州两级法院了解到,涉及这类问题的离婚官司在泉州也发生过不少,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离婚官司的最终结果到底如何。
【关键词】 转移财产
离婚前转移财产 男子被罚款1万元
2008年,陈女士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孩子。遗憾的是,两人感情日渐不和。去年8月,陈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在庭审期间苦苦哀求,希望陈女士念在孩子的情分上不离婚,陈女士一时心软同意了。
令陈女士意外的是,之后不到4个月,张某到南安市法院诉讼离婚。庭审上,张某出示一系列证明,称自己每个月工资只有2500元,位于南安霞美的一套房产是父母在结婚时赠与他个人的,与陈女士一点关系都没有。陈女士还发现张某名下的车辆已经没有了。陈女士称,张某年收入超过百万元,经济状况与事实不符。法院在检察院的协助下,发现张某提供了虚假证据,还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
在法院的压力下,张某承认自己有提交假证据、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并愿意在分割财产时作出让步。随后张某追回转移、转让的财产,主动提出少分。日前,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张某和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折价80万元,陈女士分得50万元,张某分得30万元。张某还因触犯民事诉讼法,被处1万元罚款。
【关键词】 婚内出轨
女子因婚内出轨 被判赔精神抚慰金
去年,德化女子王某在结婚5年后向德化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称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她甚至遭到丈夫李某殴打。
但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在律师帮助下举证,证实王某与其他男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提出反诉,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德化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确实存在不忠实婚姻的事实,对李某精神造成伤害,酌情要求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关键词】 婚内债务
丈夫婚内向妻借款 离婚时被要求还款
2009年,石狮人许女士与赵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赵先生曾向许女士借款。之后许女士发现丈夫有婚外情,多次沟通无果,双方于2014年开始分居。去年,许女士向石狮市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赵先生偿还婚内债务,同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及股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夫妻双方的借贷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许女士要求丈夫偿还借款,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按借款处理。
在石狮市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的调解下,许女士和赵先生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赵先生偿还许女士婚内的借款,同时双方分割好股份。
律师说法
财产分割原则上 照顾无过错方利益
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传江表示,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同时兼顾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若离婚时一方生活能力受限,如有严重疾病、没有生活来源等,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到该方未来的生活安排问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向该方有所倾斜。
哪些财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不动产和所取得的动产及其他财产。
不过,如下财产属丈夫或妻子单方所有:
1.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继承或受赠财产时原财产所有人明确指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因身体受伤害所获得的残疾补助费和医疗费;
5.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