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满月”。实施1个月中,北京、天津、上海、西安等地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密集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的威严和效力正得以激发。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环节是否顺畅?法律实施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明舜。
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
记者:针对反家暴法制定,有人表示了担心,认为家庭属私人领地,公权力进入应谨慎。您如何评价这种观点?
李明舜:家庭是促进人权的重要力量。必须赋权家庭,使家庭能够确保人的安全,满足所有家庭成员的基本需求。反家暴法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是对家庭成员人权的侵犯。这深刻反映了立法者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社会发展的先进理念,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家庭暴力问题,既是现实问题也是历史问题。丈夫打妻子,家长打孩子曾经被视为理所当然,在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中更是将这种家庭暴力合法化,从而形成了相沿难改的传统和习俗。反家庭暴力法以改变和创造历史的态度,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使家庭不再是法外之地,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从这个角度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打破传统禁锢、推动历史进步的法律,是一部社会文明倡导法。
记者:请结合近一个月来的实施情况评价这部法律。
李明舜:反家暴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人权保障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当下,在反家暴领域,全国上下正以法律为准绳,进行生动活泼的法治实践。这是一部充满人性光辉的中国特色法律,具体体现在:
它表明了态度。反家暴法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这有利于全社会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的本质。
它体现了进步。改变不良传统和习俗既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也需要先进文化的传播,更需要法律制度的建立。通过立法遏制家庭暴力这个具有现实危害的历史痼疾,适应现代中国小康社会的法治要求,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它打通了渠道。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的专章规定,构建了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紧急庇护制度、撤销监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等在内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丰富了国家和社会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和手段。
它划定了红线。反家暴法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家庭虽然是私人领域,但并非法外之地,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行为也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制。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彰显法律可操作性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你怎么看1个月来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
李明舜: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章,系统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受理、种类、适用的条件、具体保护措施等。这一制度的规定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可以说是一大亮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因其申请理由独立、主体广泛、方式灵活、地点就近、条件明确、措施具体而具有进步意义。从施行近一个月的情况来看,各级法院敢于也愿意采取这一措施,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免于家庭暴力的危险。这也说明反家暴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当然,如同任何立法都有其局限和不足一样,反家暴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家庭暴力形态,也不可能把所有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规定得详备无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反家暴法要达到预期的效果,还需要义务主体、责任主体自觉地履行义务和责任,需要执法主体和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需要立法机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应的具体制度,更需要每个家庭、每个家庭成员都能自觉守法。
预防是普遍性的有效制止,制止则是针对性最强的预防
记者:如何理解家庭暴力问题的防与治?
李明舜:家庭暴力问题的治理,防治结合是不变的主线,既要“治”,更要“防”,而其中预防尤为重要。通过事先和事中的积极预防、早期介入,可以大量减少纠纷、冲突和家庭暴力的发生。为此,反家庭暴力法专章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构建了普遍预防与重点预防相结合、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预防措施体系。
需要强调的是,在坚持防治家庭暴力预防为主的原则时,不能够把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完全割裂开来。预防是普遍性的有效制止,制止则是针对性最强的预防,尤其是及时制止和早期干预,效果极其显著。早期干预要求公权力对于家庭暴力提早和主动干预,对于家庭暴力的提前介入,就可以消除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对已发生的家庭暴力积极干预,就可以防止家庭暴力升级;对已存在的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有效制止,就可以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从暴力下解脱出来;对施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教育,就可以消除其施暴动机。因此,只有把预防和制止两方面做到位,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才能全面实现。(记者刘维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