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彰显法律可操作性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你怎么看1个月来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 李明舜: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章,系统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受理、种类、适用的条件、具体保护措施等。这一制度的规定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可以说是一大亮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因其申请理由独立、主体广泛、方式灵活、地点就近、条件明确、措施具体而具有进步意义。从施行近一个月的情况来看,各级法院敢于也愿意采取这一措施,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免于家庭暴力的危险。这也说明反家暴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当然,如同任何立法都有其局限和不足一样,反家暴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家庭暴力形态,也不可能把所有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规定得详备无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反家暴法要达到预期的效果,还需要义务主体、责任主体自觉地履行义务和责任,需要执法主体和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需要立法机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应的具体制度,更需要每个家庭、每个家庭成员都能自觉守法。 预防是普遍性的有效制止,制止则是针对性最强的预防 记者:如何理解家庭暴力问题的防与治? 李明舜:家庭暴力问题的治理,防治结合是不变的主线,既要“治”,更要“防”,而其中预防尤为重要。通过事先和事中的积极预防、早期介入,可以大量减少纠纷、冲突和家庭暴力的发生。为此,反家庭暴力法专章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构建了普遍预防与重点预防相结合、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预防措施体系。 需要强调的是,在坚持防治家庭暴力预防为主的原则时,不能够把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完全割裂开来。预防是普遍性的有效制止,制止则是针对性最强的预防,尤其是及时制止和早期干预,效果极其显著。早期干预要求公权力对于家庭暴力提早和主动干预,对于家庭暴力的提前介入,就可以消除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对已发生的家庭暴力积极干预,就可以防止家庭暴力升级;对已存在的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有效制止,就可以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从暴力下解脱出来;对施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教育,就可以消除其施暴动机。因此,只有把预防和制止两方面做到位,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才能全面实现。(记者刘维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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