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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厦门办理遗嘱公证上千件。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逝者已逝,逝者留下的遗产如何处置和分割也是个问题。一直以来,因为遗产纠纷导致的官司屡见不鲜,一纸薄薄的遗嘱成为矛盾的导火索——立遗嘱时生怕引起子女不满,有的老人便偷偷立下遗嘱,结果老人去世之后,没有分得遗产的子女反而质疑遗嘱的真实性。
今天是清明节,这个时候谈遗嘱问题正当时。法官提醒,“我的财产我做主”,立遗嘱不要偷偷摸摸,要让家族里越多人知道越好,这样能够减少日后的纠纷。
【案例】
父亲立遗嘱时她没在场,房子没份她不服
老江有两儿两女,2009年,他立遗嘱时,把除了女儿阿艳(化名)之外的三个子女都叫到身边,还叫老战友和老邻居当场见证。大儿子帮他代笔,老战友把代书的遗嘱念给老江听,老江最后签字。遗嘱内容是这样的:老江把名下的一套房子留给小儿子阿民(化名)。
3年后,老江因病去世,四个兄弟姐妹还按照父亲的遗嘱内容签订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协议商定,阿民补偿给二姐阿艳3万元作为补偿。不过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为阿艳的不配合,阿民一直无法继承该房子,阿民为此将阿艳告上法院。
阿艳在法庭上对这份遗嘱提出异议,她说,房子属于父亲和母亲的共同财产,母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属于母亲的份额,4个子女共同享有继承权,可是她父亲的这份遗嘱把母亲的份额也擅自处分了,因此遗嘱不合法。
阿艳还说,当初父母买房时,虽然作为女儿,但她出力最多,她一家三口的户口至今还落在这套房子里,她不相信父亲会作出如此重男轻女的决定。
阿民的大姐(也就是老江的长女)道出了父亲如此安排的原委:父亲立遗嘱时是完全清醒的,他以为自己可以代妻子处理财产。生前,他的银行卡由阿艳保管,后来叫阿艳还银行卡,阿艳不同意,他为此很生气。
阿民的哥哥则认同父亲的分配。他说,阿民没有房子,年纪不小了,无房结婚,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父亲把房子留给阿民情有可原。
父母未立遗嘱,房子归老大其他子女不满
老洪家有三男两女,妻子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去世了,2000年,老洪也走了。夫妻俩给儿女们留下了两处房产,不过最终都被大儿子阿先(化名)占有了。由于老人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其他的子女都不能认同阿先的做法。在多次协商未果后,4个兄弟姐妹一起将阿先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分割父母的遗产。
在法庭上,阿先辩解说,父母在世时,一直与他共同生活,是他一人主要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理应多分遗产。阿先还说,父亲生前还有13万余元的债务没有归还,兄弟姐妹们不能光想分遗产,也要一起负责还债。
为何突然生出这样一笔债务呢?阿先说,其中一处房产是危房,是父亲与他人共有的,父亲去世后半年,他与当时的区危改办签订协议,由危改办垫资对房子进行排险,他分期返还,未还清垫资前,危改办对该房产享有使用权。打这官司前,他已经陆续还了4万多元。
【判决】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故老江所立遗嘱中对属于妻子遗产部分的处理无效。
但另一方面,财产共有人有权共同协商约定对共有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处分等。阿民和三位兄姐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各合法继承人之间自愿平等协商就被继承人的遗产所达成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其形式与内容均于法不悖,应确认有效。
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阿民继承,由阿民补偿阿艳3万元。三位兄姐应协助阿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的两套房产,其中一套为老洪所有,现无证据证明老洪夫妇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各继承人应平均继承被继承人遗产,5名子女各继承该房产的五分之一。阿先虽然称自己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但无法证明,因此不予采纳。
另一处房产为老洪与其他人共有,在该共有财产尚未析分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各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份额,老洪的子女可另行与该房产的其他共有人协商析产后予以继承。
【法官说法】
故意避开某个子女
立遗嘱时不必这样
主审法官说,上一代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概念,尤其是作为“一家之主”的男性,大多没有尊重女性的财产权益,常常在立遗嘱时无论女性配偶有无过世均自行处理全部财产。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最好的办法就是夫妻双方都能提前订立遗嘱。本案中,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故意避开其不想分配的子女,导致这些子女在日后恶意阻碍遗嘱继承人继承,其实大可不必如此。在本案中,虽然老人所立遗嘱处分了亡妻的财产,造成遗嘱部分无效,但是,兄弟姐妹在父母均过世之后自行达成的协议却弥补了这部分的无效,起到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瑕疵的遗嘱予以了确认”的效果。
此外,引发继承纠纷案件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订立遗嘱,导致继承人之间的矛盾。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一些思想观念比较传统的老人,要及早订立遗嘱交代身后事。其实,订立遗嘱不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更重要的是,也可以为子女们省去麻烦。
【答疑】
老伴走了,
这遗嘱怎么立才好?
老李今年80多岁了,老伴几年前去世,两套房子是他们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老李想安排自己的身后事,不过他不知道怎么立才好。
去年底,老李前往市公证处咨询。他这才得知,因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他立遗嘱只能安排属于自己的份额,不能处置妻子的份额。他的意愿是,把其中一套房子留给儿子,另一套由其余的子女均分。咨询过后,老李感慨地说:“老伴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我一直觉得房子的事由我处理就可以了,没有想到法律的规定是这样的。”
现在,老李把这事暂时搁下了,他觉得“如果只是处理自己的份额就没什么意思了”。不过,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老李,要达成他的意愿也并非不可能,建议老李与所有子女一起到公证处协商解决,只不过需要有的子女放弃部分继承权,同意这一分配方案。
妈妈走了,
独生子女怎么继承?
近日,关于独生子女继承遗产难的问题在网络上疯传,其实,思明区法院也审理过类似的案例。主审法官讲述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纠纷涉及的是一处房产。2006年,阿丽(化名)去世,因为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她的丈夫、独生女文文(化名)还有健在的老父亲每人分得阿丽遗产的1/3。
到了2015年,阿丽的父亲也离世了,老人同样没有遗嘱。按法律的规定,遗产分为两份,一份属于阿丽的,由独生女文文代为继承;另一份则由老人的儿子,即文文的舅舅继承。而老人的遗产当中,也包括当时阿丽的1/3遗产。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文文的舅舅获得阿丽遗产的1/6,文文则获得阿丽遗产的1 /2。
主审法官说,很多人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网络上关于独生子女继承难的新闻,其实关键不在于“独生”,而在于死者没有订立遗嘱;其次就是死者去世的时间比较早,早于其父母,这两个原因叠加起来,就把很多人都牵涉进来了。事实上,只要立有遗嘱,而且遗嘱表述内容规范,完全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
【现状】
去年遗嘱公证逾千件
主要是四类人群
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度,厦门公证处共办理838件遗嘱公证,2014年度为994件,2015年度达到1021件,其中,鹭江公证处办理的遗嘱公证近500件。鹭江公证处助理主任傅秋萍说,前来办理遗嘱公证的主要有这几类人群:一是老年人有多个子女,多套房产,甚至有些家庭事先就有矛盾,为避免子女今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纷争,事先订立遗嘱安排后事;二是老年人为了把财产留给隔代的孙子女;三是子女以父母名义购房,父母生前立下遗嘱明确百年后房产归属;四是一些再婚家庭,夫妻双方各自均有子女,为避免争议,事先就将来的遗产分配作出安排。
傅秋萍说,前来办理遗嘱公证的群体有年轻化趋势,有些三四十岁就立下了遗嘱,他们之所以早早立下遗嘱是有原因的:有的是事业有成,家大业大,出于家族财富传承需要,有较早订立遗嘱的意识;有的是经常出差、乘坐飞机或从事较大风险性工作的人员,为避免意外,他们也较早立遗嘱。
【声音】
女法官:
我为什么28岁就立遗嘱
80后小旷是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的一名法官。28岁时,她就自书遗嘱然后交给信任的闺蜜保管了。她说:“那年马航事件之后,就觉得世事难料,而且我又是经常独自出游的人,所以想把后顾之忧尽量理清。”
相比于老人们忌讳谈起身后事,小旷并不介意家人知道她早早立下遗嘱一事。她说,每次上街做普法宣传的时候,都会有一些老人跑来问些让人哭笑不得的问题,比如今年三八妇女节时,一个老人向她咨询:“我想把房子给儿子、女儿,一人一半,可是儿子不同意,该怎么办?”她告诉老人,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父母处置的是自己的财产,儿女没有权利指手画脚。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大家都会有这样的担心,导致立遗嘱时遮遮掩掩,躲躲藏藏,特别是老人,搞得像在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一样,最后导致立下的遗嘱反而被没分到财产的儿女质疑其真实性,到法院打官司。
小旷说,在她看来,应该抱着“我的财产我做主”的观念,立遗嘱就要让家族里越多人知道越好,这样也能够减少今后的纠纷。
【温馨提示】
办遗嘱公证不贵
老人还可以免费
公开的收费标准显示,办理遗嘱公证的费用是100元/件。从2012年起,每年重阳节当月,厦门各公证处都会免费为一定年龄以上的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去年这项优惠还延长了时限,即10月份免费为60岁以上的老人办理,11月至12月免费为70岁以上的老人办理。
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说,虽然在“免费月”会有比较多的老人办理遗嘱公证,但还算不上“扎堆”。
遗嘱有没有公证
亲属可上平台查
有些当事人在立遗嘱时不希望受到干扰,因此没有告诉其他亲属。若遗嘱人突然去世,而亲属不知道其立了公证遗嘱怎么办?傅秋萍说,中国公证协会开通了一个查询平台,这个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收录有超过100万条数据,如果亲属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公证人员会先查询是否有公证遗嘱。
【相关链接】
合法有效的遗嘱
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官说,合法有效的遗嘱主要是主体合法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确定其是否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应以设立遗嘱的时间为准;其次,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而判断其立遗嘱时是否清醒,也要以设立遗嘱的时间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生前合法的个人财产,如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则属无效处分;其次,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还需要注意一点,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都需见证人吗?
什么人才可以见证?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5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其中,自书遗嘱是不需要见证人的,其他4种形式都将“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法律明确规定了几种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况: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