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对群团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16.加强群团工作阵地建设。各地要统筹管好用好现有群众活动阵地和设施,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坚持公益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要把群团组织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等群众活动阵地建设,逐步实现县(市、区)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等群众活动阵地全覆盖。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立综合性群团服务阵地。主要新闻媒体要采取开设公益性专题专栏等方式,加强对群团工作的舆论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群团组织所办的报刊、杂志、网站的指导管理,确保正确舆论导向。 17.完善群团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为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由财政拨款的群团组织工作经费和活动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予以保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特别是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支持力度,对基层群团组织的经费补贴要落实到位,按人头划拨的经费重点向基层倾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支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基层单位应该根据需要合理安排群团工作经费。推进乡镇(街道)共青团、妇联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工作和实际需要,给予乡镇(街道)工会适当补助。规范群团组织资产管理使用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群团组织资产。鼓励群团组织在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许可范围内,通过多种方式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依法享受各类扶助政策。群团组织应建立健全社会资金募集、管理、使用全过程公开制度,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 18.强化群团工作法治保障。推进涉及群团组织工作的地方立法,加强群团工作相关法律的实施和执法检查,每届人大、政协应至少安排一次群团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视察活动,提高群团工作法治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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