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充分发挥群团组织联系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群团工作纳入党政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为群团组织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群团组织要配合党委和政府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做实职工温暖工程、青春同行、巾帼关爱、生育关怀等服务品牌,构建覆盖广泛、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坚持服务重心向基层倾斜,突出做好对困难职工、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归难侨、残疾人等群体的帮扶,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农民工的服务。探索通过项目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服务群众工作,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建立起与公共服务、市场服务互相衔接、互为补充的志愿服务体系。积极参与推动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推动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制度机制,从源头上保障和发展群众利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权,注重通过集体协商、对话协商等方式协调各方利益,通过信访代理、推动公益诉讼、依法参与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利益受到损害或侵犯的群众提供帮助。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健全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强化城际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之间的联动维权机制。办好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维权热线,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各类维权载体和手段,逐步形成广泛的维权网络。 11.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作用。各级党委要建立完善群团组织特别是人民团体参与各渠道协商的工作机制,拓宽人民团体参与政治协商的渠道,规范参与协商民主的内容、程序、形式。各级人大在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法规、决策时,要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的意见。各级政府要定期向人民团体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和相关重大举措,加强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协商。各级政协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密切各专门委员会与人民团体的联系。党委、人大要支持人民团体在县、乡人大换届时,依法按程序推荐代表候选人。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人选的提名推荐,应该加强与人民团体的沟通协商,落实好有关人选的比例规定和政策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应有工青妇组织及有关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参加。选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落实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应该重视发挥人民团体作用。群团组织要注重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的研究,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要积极参加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依法组织引导群众参加基层自治。 12.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把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按照法定程序转由群团组织行使。积极开展政府向群团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工作,群团组织承接职能后要探索建立符合公共服务特点的运行机制,确保能问责、能负责、见实效。支持群团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主动联系本领域社会组织,通过培养骨干人才、开展项目合作、创办孵化基地、提供业务指导等,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协作协调,互促互补互融。重视发挥群团组织在建设平安福建、法治福建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群团组织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基层平安创建,积极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应当吸收群团组织参加。支持群团组织建立健全群众法律服务体系,建立普法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参与群众普法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突出抓好侵害群众特别是困难职工、青少年、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援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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