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刑罚可判终身监禁
在访问刊出后,各界除了对成龙说要「规管香港游行」而议论纷纷外,另一令人咋舌的内容是「持枪言论」。虽然成龙声称为作自我保护用途,而身持多样危险武器。根据《本港的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内的第13条规定,若有任何人持有枪械或弹药,但是没有管有权牌照或经营人牌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10万及监禁14年。此外,任何人在无合理解释情况下,便带备枪械或弹药,根据第238章中第18条的《携带枪械或弹药或仿制火器意图犯刑事罪》指出,这情况若侵入或身处任何地方,即属犯罪,最高的刑罚为判处终身监禁。
是否真军火举证有困难
因此,成龙的持有手枪和手榴弹言论发表后,警队内部也议论纷纷。大律师陆伟雄接受本报访问时说,即使警方找到目击证人,目睹过成龙曾经在香港携带枪械,甚至成龙本人向警方亲自承认,惟警方未必有足够证据提出检控:「因为在举证过程中,警方必须请来军火专家检验嫌犯所持有的武器是否真军火。」由于成龙谈及的肇事枪械、手榴弹或已不知所终,即使警方提出检控,若没有物证,法官也不会判罪。
由于警方在举证上有一定困难,所以陆伟雄初步估计警方会先传召一些人问话以开展调查:「假设有人知道成龙当年将肇事枪械埋藏在哪里,警方根据线索又找到该批枪械,又经验证是真军火,那麽警方便会有足够证据,落案起诉。」
既然举证这样困难,为何警方仍要彻查呢?陆伟雄表示,因为有人明显地承认罪行,所以警方绝对有责任跟进,以示对法律的尊重,也不排除调查期间,或有任何突破、进展。
警方一向严格管制枪械,警方数字显示,使用枪械行劫数字剧跌;而自2007年开始起直至今年度10月一直都未有出现有关的罪案纪录,获得连续五年的零宗纪录(不包括电枪)。当年这些持械行劫案件主要是内地的「大圈仔」所为,而至今天,内地犯罪集团也不会「搵命搏」,反而改是「动脑筋」干犯高智罪行。
去年4月时,一名64岁退休惩教人员梁国炽在公屋寓所被警方揭发他私藏大量枪械,包括手枪、手榴弹及催泪弹枪等,还有近4,000枚弹药。梁国炽于1985年曾持有军火牌照,其后承认自己无牌持有火器及弹药罪,但法官认为他未有确保安全,最后判他入狱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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