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特别规定》对女职工产假的规定有哪些调整和明确?这些规定与各地关于晚育的产假奖励规定是什么关系?
叶静漪:《特别规定》首先将女职工产假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现在的98天,并且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给予了明确规定,如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为鼓励计划生育,我国各地在劳动法规定了婚假产假的基础上,还对晚婚晚育的人群分别规定了奖励性质的婚假产假,这些规定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应当在所在地有效实施。
记者:对于产假待遇,《特别规定》做出了哪些明确的规定,您认为这将产生哪些积极的影响?
叶静漪: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特别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第八条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方面,规定“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些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妇女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有利于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增进社会、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文明进步。
记者:为加强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特别规定》做出了哪些规定?
叶静漪: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或人工喂养婴儿的时期,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为了保护母婴健康,降低乳幼儿死亡率,国际上已将保护、促进和支持母婴喂养作为妇幼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做出了规定,《特别规定》作出重申,即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同时规定了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哺乳方面的困难。(本报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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