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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新规有利于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
www.fjsen.com 2012-06-06 09:06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出场专家 叶静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记者:《特别规定》重申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实践中,有一些女职工怀孕后被迫主动辞职,您认为女职工应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叶静漪:该条规定是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重申,也是对妇女生育社会价值的法律保护,更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在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

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为规避上述法律规定,往往采取隐蔽的方法,辞退怀孕女职工或逼迫她们主动辞职,这是非法的。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女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还不能达到自己的诉求,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接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为保护女职工的孕期健康,《特别规定》有哪些新规定?应如何避免用人单位借口女职工怀孕无力承担原工作,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而将其调离?

叶静漪:为保护女职工的孕期健康,《特别规定》将包括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为《特别规定》附录列示,增强了操作性,并在第六条规定了具体保护措施,即“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同时在孕期保护设施(如设立孕妇休息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方面强化保护力度。

孕期女职工能否“胜任或者承担原工作”,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一旦需要调整工作岗位,也应当征得女职工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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