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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不应忽视妇女权利
www.fjsen.com 2011-09-14 09:43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增加保护妇女诉讼权利条款

笔者结合我国近年来妇女权益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其他国家立法实践的作法,建议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增加如下内容:

1.在侦查阶段搜查、检查妇女的身体,除规定要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外,还要规定有女性在场见证;

2.除规定非法证据需要排除外,还应当规定在处理强奸罪、侮辱妇女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等性犯罪时,关于被害人以往性行为、性生活方面的经历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

3.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当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4.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自诉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孕妇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将自诉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处理;

5.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妇女,在死刑执行之前,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孕检。孕检由医师进行,由女性工作人员在场见证;

6.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办案机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有长期保护和临时保护两种。长期保护令有效期可为3至12个月,临时保护令有效期可为15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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