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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妇联召开维权沙龙讨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www.fjsen.com 2011-09-09 21:12   来源:厦门市妇联    我来说两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简称:《解释(三)》)公布以来,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在社会上迅速引起激烈争议。有人认为,新司法解释是对弱势妇女权益的侵害,也有人认为新司法解释是对“啃老族”的反对,保护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9月8日下午,厦门市妇联在巾帼园举办维权沙龙座谈会,就《《解释(三)》展开讨论。

厦门大学蒋月教授就《解释(三)》的出台背景、制定目的、要解决的问题等进行了详细剖析、讲解。参加座谈会的法官、律师、妇联干部各抒己见,结合自身工作提出了《解释(三)》实施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及建议。认为《解释(三)》存在问题的观点集中在:1、《解释(三)》更强调夫妻的契约关系,对传统的中国家庭及我国目前经济现状而言,有些超前,不利于保障弱势妇女儿童的权益,尤其是农村妇女;2、《解释(三)》实施的时效性,对实施前结婚的夫妻,有失公平,建议应该区别对待;3、完善离婚救济制度很重要,虽然《解释(三)》中规定了一些救济办法,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利于弱势一方的取证与维权。但也有的专家认为:《解释(三)》更强调男女平等,婚内权益的公平以及婚姻关系的契约化,更有利于法院判案,建议妇联组织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妇女自尊、自强、自立。最后,市妇联副主席陈宝贵做了总结发言,她认为:《解释(三)》的不平等体现在:一是“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仍然影响着当今社会,“男娶女嫁”是不变的规则;二是经济方面,社会所提供的工作机会、待遇等方面,男女存在事实不平等;三是对《解释(三)》实施前后的夫妻、对发达地区、农村和城市统一适用该解释存在不公平。

维权沙龙由市妇联副主席陈宝贵主持,市司法局领导、公、检、法、司部门法律志愿者、律师志愿者、各区妇联主席、维权干部60多人参加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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