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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为怀孕女职工撑起权益“保护伞”
www.fjsen.com 2011-06-15 08:09   来源:中国妇女网    我来说两句

因怀孕歇假被停发工资的孙女士将公司起诉。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试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此案,在立案不到一个月的首次庭审,当庭判决孙女士获赔1.4万余元。孙女士是一家食品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8月,因怀孕期间被诊断有先兆流产,她在家休息。她称自己通过同单位的运货司机将假条带给了主管领导。此后,她一直没上班,单位也没有给她发工资。去年2月,孙女士进行了剖腹产手术,但她发现因单位未给她缴纳生育保险,生育费需她自己负担。食品公司称,孙女士擅自离岗,属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称未办理保险手续是因孙女士不配合。(6月11日京华时报)

在目前复杂的劳动关系上,某些用人单位总是高举“霸王鞭”,对女性职工极尽歧视。像孙女士起诉的这家食品公司,在孙女士怀孕休假期间竟然停发工资,如此做法,太不厚道。其实,只要不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享有天赋之生育权!

在我国,女性还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特别在工作上。有的用人单位要么在招用时明确拒绝女性,要么招用后再执行限制性政策,使得女性在工作上显得很被动、很无奈。用人单位这么做无非是利益思想在作怪:女性要怀孕生孩子,休产假会使单位利益暂时受损。试想,这世界上若没有女性,人类还能生存繁衍至今吗?不知某些单位的头头儿有没有想过这样一个问题——你也是母亲所生,当初是否有人刁难过你母亲?人是感情的动物,女性为人类的生存繁衍承担了太多的义务,理当格外受到每一个人的尊重,现在怎么为了一点集体利益,就肆意妄为地侵害女性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作为一个法制国家,有许多法律规章在充当女性的保护神,但令人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对法律规章置若罔闻,“我的地盘我做主”,随心所欲地对女性实行歧视。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道德所予以谴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义是以人为本,社会要尊重、爱护、保护每一个人,不能让他们因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客观因素而受到职业歧视。任何用人单位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劳动者,以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环境去吸引人、留住人。

孙女士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可喜可贺。不过,作为企业的工会组织是否主动替孙女士先期维过权呢?对女性的关爱,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诉讼虽说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可这毕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呀!我们期待每一个企业工会都是好样的,在替职工维权上敢作为、真作为,尤其是多为怀孕女职工撑起权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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