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妇女与法 > 正文
漳州一女士辞职 却被要求退还厂家所交医社保金
www.fjsen.com 2011-06-14 11:23  萧镇平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厂方:按照合同办的

漳州科达电子厂负责人事财务的王女士说,曾女士没在厂里工作满两年,所以要退回社保和医保。“这都是按照合同办的。”王女士说,合同里规定,如果没有做满一定年限,所有社保医保都要自已付,当时曾女士来工作签合同时,应该看得很清楚。

记者问到,厂里这一条款是不是和国家有关法律有相抵触时,王女士称,“这些都是他们自愿签的,如果觉得不符合规定,当初就不要去签那个合同”。

对此,曾女士称,她没有与厂方签订包括这种条款的劳动合同。

律师:条款违法无效

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曾晓明律师说,《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比例共同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因此,厂方以员工未工作一定年限为由,要求员工将单位为其所交的社保医保费全部退还单位,这实际上是将厂方应负的法定义务转嫁到员工个人身上,这不符合立法精神,是违规的。

“哪怕真的签订合同,那么合同里的这个条款与劳动法相抵触,该条款也是无效的。”曾晓明最后解释说。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