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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延“三期”劳动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www.fjsen.com 2011-04-22 09:04   来源:山东工人报    我来说两句

案例:

某公司与刘小姐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至2008年5月到期。2008年4月,因刘小姐怀有身孕,休假待产,公司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将刘小姐的劳动合同顺延至2009年7月哺乳期结束自动终止。

2009年6月中旬,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却突然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原来,刘小姐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

公司到底应不应该与刘小姐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又是否应该承担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

分析:

首先,分析公司做法中正确的部分——法定顺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2008年5月合同到期时,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选择将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的做法完全正确,不会导致任何争议纠纷。

其次,刘小姐双倍工资的要求从何而来——用人单位拖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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