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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房子归属不能只看婚前婚后
www.fjsen.com 2011-04-21 14:14   来源: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我来说两句

·事由·

女教师小尹在2008年国庆旅行时认识了在某国企上班的黄哲,两人一见如故,旅行结束即确定了恋人关系。黄哲单位的集资房年底正要分配,这对如胶似漆的恋人决定有房就马上结婚,在2月14日情人节那天领证。2月13日,单位通知黄哲交钱签协议,于是他带着5万元现金签了协议,第二天两人领了结婚证,也算有房一族了。单位规定在半年内交清剩余25万元即可入住,黄哲用自己的钱加上弟弟支援的5万元在半年内陆陆续续地交清了房款,顺利入住了。没想到在房子装修过程中小两口矛盾爆发了,之后两人真正住在一起相处时,小尹发现黄哲并不适合自己,于是她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小尹提出,房子是婚后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黄哲提出房子是他弟弟黄鑫的,并且叫弟弟上庭,拿出了购房资金依据,说明此房是黄鑫所购。法官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双方矛盾系生活琐事引起,应再磨合,没有判决两人离婚,且涉案房产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审理,因此要求另案起诉解决该住房的权属问题。

小尹聘请了律师,以黄哲和黄鑫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要求确认那套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诉争房屋的购房协议系黄哲与其单位所签,在签订住房协议时已交纳了5万元住房款。该住房协议虽在二人登记结婚前一天所签,但剩下25万元购房款系婚后所交纳,黄哲、黄鑫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房屋购房款中亦有黄鑫出资之事实。因此法院认为,小尹与黄哲婚后共同支付了绝大部分房款,该房屋应为二人共同共有。因诉争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法院只确定房屋的使用权,判决该房由二人共同使用。双方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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