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从黄哲对第一个诉讼的反应上来看,其实他是明知这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他才把第三人拉进来,说这房子压根儿就不是他的,以为这样女方就无论如何也得不到房子。
暂放下整个诉讼中黄家二兄弟举证不足导致败诉的原因外,我们重点分析法官是以怎样的思路判断房产所有性质。
有人认为应以购房协议签订日期判断所有权性质,也有人认为应以整个购房行为为判断依据。这个房子明确了是集资房,不是按揭房,黄哲虽然是在婚前签订的购房协议并支付少量房款,但大部分购房款是在婚后交纳,因此其购房行为是一个连续性的行为。并且从时间和购房款的比例来看,主要都是发生在婚后,因此应认定该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为什么此处不宜比照按揭房的按签订协议日期判断所有权呢?按揭房是购房人向银行借款一次性将房款交纳于售房方,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协议和贷款协议并生效时,购房人与售房方之间的购买行为已完成,剩下的只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这里签订协议的日期需要被严格认定。
黄家二兄弟极力举证证明房屋是由黄鑫出资购买,不知道他们在法庭举证的证据是借款证据还是转账证据。但无论出资人是谁,以怎样的形式支付房款,或者说,婚后支付的购房款的来源与房屋的购买人是谁及所有人是谁根本没有关系。即使存在第三人出资,也是购买人因买房产生的对外债务,这不等于购房款的出借人即是房屋的购买人或所有人。现实生活中借钱买房的情况比比皆是,不能认为出借人即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购房款的来源不影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判断。
更何况本案中所涉房屋还没有产权证,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实际改变。现小尹与黄哲的婚姻仍在存续,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双方的诉争房屋不是婚前个人财产,而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在没有下达房产证之前,需要确认房子权属是否转移的,也可以去房屋登记机关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日期确定,这是物权法出台后的一个变动。(李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