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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榕:中国反家暴立法必要条件已具备
www.fjsen.com 2011-03-08 13:34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结束暴力不能搭上性命

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被形容为: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证据认定标准很高,解决方式中庸,处罚措施一般,是目前有关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状况。”陈秀榕以某市董珊珊案为例,董珊珊的丈夫因为是家庭成员犯罪,最后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陈秀榕说,反观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几个明显的不足:

可以适用于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没有形成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

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地干预;

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予以界定,导致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

地方反家暴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难以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对于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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