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妇女与法 > 正文
破解家事审判难 广东首推家事调查员制度
www.fjsen.com 2017-11-08 10:24:27  林志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林志文/王为佳 发自广州广东高院、广东省妇联11月6日联合举行家事调查员聘任仪式,来自广东21个地级市妇联的46名省级家事调查员拿到广东高院颁发的大红聘书。今后,家事调查员将协助人民法院在本区域或跨区域对家事案件进行委托调查、收集信息并形成“家事调查报告”,报告内容除被作为“证据”当庭质证外,其陈述性部分人民法院将采取法庭询问方式予以核实后,在庭审笔录中载明。

从事妇女工作人员担任调查员

据了解,近年来,家事案件逐年增长,此类纠纷具有人身性、伦理性、隐蔽性等特点,存在证据收集难、事实查明难等问题。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王建平表示,如何发挥家事审判中的职权探知作用,充分查明纠纷事实,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家事审判工作的难点。妇联组织在家庭和社区具有工作优势及人才优势,建立一支稳定、正规、专业的家事调查员队伍,协助法院进行家事纠纷调查取证,将有望破解上述难题。

为促进家事纠纷公正、高效审理,广东高院与广东省妇联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意见》,在全省推动“家事调查员”制度有效执行、全面落地。《意见》规定,全省妇联组织负责建立家事调查员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和工作统筹,应当选任熟悉基层情况,为人公道正派、善做群众工作的妇联干部,村、社区从事妇女工作的人员从事家事调查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资格的人员任命为家事调查员,纳入名册管理使用并统一进行业务培训。对个案中需要调查事项,由人民法院家事审判部门向妇联家事调查员管理部门出具委托调查函,后者指定调查员具体负责。家事调查员从事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中立、客观原则,全面深入完成调查任务,出具规范严谨的调查报告,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切实保障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家事调查报告将作为“证据”

为进一步规范“家事调查制度”,充分发挥家事调查作用,广东高院还制定了全国第一个全省适用的《广东法院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试行)》,就家事调查员的聘任、管理、工作开展和家事调查员的履职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据介绍,《规程》有两点司法创新,一是家事调查员的分级使用制度,46名省级家事调查员可以受理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中的调查委托,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聘请的调查员在本辖区进行委托调查;二是对于家事调查报告,人民法院根据审理需要,应当将报告内容作为“证据”进行质证或陈述性部分,采取法庭询问方式予以核实并在庭审笔录载明。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广东省妇联副主席许红出席了家事调查员聘任仪式并讲话。谭玲表示,建立家事调查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法院、妇联职能作用,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协作,继续将广东家事审判改革推向纵深发展,也是广东法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具体体现。许红表示,配合法院做好家事调查工作,是深化妇联改革、创新妇联维权工作的明确要求,是妇联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现实需要。她要求各级妇联做好调查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家事调查员要履职尽责,把化解家事纠纷贯穿始终。省妇联将继续加强与省法院的合作,重视解决家事调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促进这项工作逐步发展,为提高妇女儿童维权水平,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