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 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中发挥独特优势和作用 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协商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推动建立完善妇联组织代表妇女群众参与协商民主的制度机制, 积极承担适合妇联组织承担的社会治理服务职能, 引导妇女群众依法有序广泛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管理, 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23. 拓宽参与协商民主的渠道和形式。探索建立妇女群众利益诉求征集制度, 通过列席党委有关工作会议、参与政府决策前和实施中的民主协商, 通过报送信息简报, 通过向人大、政协提交议案建议提案等, 及时反映、推动解决妇女利益诉求问题。加强妇联干部担任或推荐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信访代理协理员等工作。探索组织政协妇联界委员开展妇联工作专题调研或视察, 为其代表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参政议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探索建立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情况沟通、联合调研和专题协商机制。从性别平等角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的研究, 加强对妇联干部参与协商民主的知识技能培训。 24. 配合做好女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工作。加强沟通协商, 在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女性代表候选人, 配合做好县以上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人选提名推荐工作。推动落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至少各有1 名女性和一定数量女干部担任各级党政正职, 推动依法确保农村村民委员会100% 有女性并逐步提高比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女性比例达到50% 以上, 促进女性进村(居) 党支部, 促进村妇代会主任、社区妇联主席100%进村(居) “两委”。 25. 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以城乡社区“妇女之家” 为平台, 普遍建立和落实“妇女议事会” 制度,组织妇女就城乡社区妇女儿童和家庭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灵活多样、务实管用的议事协商活动, 组织妇女依法踊跃参与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的制定修订, 引导妇女群众在基层公共事务管理和基层民主自治中发挥独特作用。 26. 联系和引导女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以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为宗旨, 以自己建、联合建、引导好、“打楔子” 等方式, 把服务于妇女儿童和家庭、条件成熟的女性社会组织吸纳为妇联团体会员, 把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女性负责人吸收到基层妇女工作队伍中来, 重点孵化培育具有专业特长的服务妇女儿童和家庭的社会组织。引导女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履行好社会责任。 27. 做好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总结推广各地妇联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巾帼志愿调解队等经验, 探索建立妇联调解与司法、行政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和妇女儿童社会矛盾预警机制, 努力将涉及妇女儿童和婚姻家庭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大力实施“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 宣传实践活动, 教育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为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 引导妇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独特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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