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日前听取并审议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执法检查组建议,健全妇女利益协调、权益保障、利益诉求、矛盾调处机制。 报告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以来,全省采取多种措施,着力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在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和女职工关爱行动,截至2013年已有19万家企事业单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省83.6%女职工受益,全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整体签订率达99.6%。 报告表示,全省加大司法保障力度,维护了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权利。福建省出台《福建省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实施计划(2013-2020 年)》,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出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工作的通知》,就规范家庭暴力案件现场处置、严格案件办理、强化协作配合等作出具体规定;省法院率先在全国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实现省市县三级法院全覆盖。基层法院积极探索设立家事法庭、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等,推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专业化。 但报告同时指出,侵害妇女权益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是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现象屡禁不止。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不再直接以女性为由拒绝录用,但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并不鲜见。有的企业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认真履行,有的企业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不落实,甚至让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特别是近年来,部分企业开工不足裁减员工时,往往把女职工作为首先裁减的对象,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侵害妇女人身权利事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审判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离婚案件,女方主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但由于家庭暴力常在家庭或其他非公共场所实施,往往难以有效取证,特别是“家庭冷暴力”取证更为困难。由于举证困难,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定,从而使得妇女人身权益受侵害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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