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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召开《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
www.fjsen.com 2012-12-17 14:36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生育保险应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

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办法》规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此标准应当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与会专家说,目前各地的缴费比例大概在0.7%左右,《办法》规定了0.5%的费率,加上生育保险还应支付失业女性、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奖励假等的生育保险待遇,可能导致生育基金支付不足。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在0.5%的缴费比例内仍有不足,怎么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说,0.5%的缴费比例考虑到降低企业负担,吸引企业参保。生育保险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一定要考虑现在的保障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要寻找一个平衡点,既能很好地维护女职工权益,又能保证企业生存发展。同时,要关注各险种、各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

在蒋永萍看来,生育是社会劳动,全社会应该承担责任,政府应在其中发挥“托底”的作用,这是“对生育社会价值的承认”。

谭琳建议,在《办法》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原则应加上“收不抵支的应由政府承担”。可规定,用人单位缴纳比例已达到0.5%,生育保险基金仍收不抵支的由统筹层级的政府负担,“这样有利于政府责任可操作化。”

与会专家都赞同,应强调国家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认真研究、反映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使《生育保险办法》更加完善,力促该办法尽快出台。

在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后,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甄砚表示,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首次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党的主张予以明确。这是党向全体民众的庄严承诺。我们怀着更多的期待,相信我们的法律会更加完善,政策会更加公平,相关的规定会更加符合发展需求。

甄砚希望,充分考虑《生育保险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衔接问题。对于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建议实施办法作出相应具体规定,为法律的落实提供保障。建议应统筹考虑政府的责任、企业的负担、政策保障的普惠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将妇女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本报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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