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消除认识上的误区,确立正确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理念。各级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哪怕其初衷是善意的,只要其结果或影响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的平等权利、机会和待遇,就是对妇女的歧视。而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国家和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更加注重源头维权,继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机制。要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和政策中明确界定“性别平等”与“性别歧视”的含义,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修订奠定共同的认识基础,为维权工作实践和性别歧视争议的处理提供标准。要完善促进性别平等的专门法律,加快制定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男女薪酬平等、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防治性骚扰等的法令或规定。要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审查评估机制,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指导其他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确保相关法律的有关内容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精神相衔接、相统一。
第三,要强化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的国家义务和政府责任。一方面,政府应将社会政策的触角重新延展到家庭和个人生活领域,将家庭政策纳入社会政策框架体系,为妇女承担的人类再生产职能担责买单,并将为养老育幼等家庭照料提供支持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政府作为最大的雇主和产品采购者,在有效督导的同时,还应率先垂范,确保政府公务员和公共部门人员录用和晋升与薪酬待遇上的性别平等;并采用性别平等认证、政府采购加分等手段约束、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承担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第四,要强调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上应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妇联的基本职能。各级妇联应强化担责、尽责意识,始终把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好发展和维权的关系、维权和稳定的关系。在推动解决妇女最关系、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尽心尽力,勇于担责,毫不懈怠,防止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求得一时发展的情况发生。
第五,要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采取积极行动,主动承担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社会责任。要通过宣传倡导和政策引导,促使企业认识到,保障妇女权益、投资于妇女,不仅可以促进社会发展,而且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带来巨大效益;激励用人单位针对问题主动制定、落实推进性别平等计划、方案,实施家庭友好型的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确保女性平等获得职位选择与晋升、薪酬待遇与福利、能力培训与教育、工作安全与健康的权益,帮助她们更好地兼顾工作和家庭,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和女性劳动者生活福祉的多赢。(本报特约评论员 蒋永萍)
- 2012-11-14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 2012-07-11陈至立:依法修订村规民约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 2011-05-26厦门:切维护老龄妇女合法权益
- 2011-05-05省人大、省妇联调研“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况
- 2011-05-04内司工委调研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况
- 2006-12-19顾秀莲: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