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妇女与法 > 正文
夫妇出国游走失状告旅行社 法院判双方担责
www.fjsen.com 2011-12-31 11:24   来源:    我来说两句

刘先生夫妇参加了由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社(以下简称“中青旅”)组织的北欧之旅,却在旅途中走失,与旅行团分离12小时。回国后,刘先生夫妇起诉旅行社要求返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日前,东城法院审结该案,认定刘先生夫妇在他国走失,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刘先生夫妇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北欧游,并按约支付了全部费用。所在团队行至丹麦哥本哈根市,刘先生夫妇在自行游览时间内与旅行团走失。在与中青旅总部及相关门店联系无果的情况下,二人行至团队下一站点瑞典的哥德堡,并在车站等候,为此支付相关旅费,直至第二日晚11时,旅行团方将二人接回。刘先生称,当时两人以为游览时间短,背包、外衣等物品均放在车上,手机、行程单、联系方式均在背包里,且旅行团未在第一时间将二人寻回,寻至二人后,领队和导游不问事情的经过,对两人大声呵斥,夹杂谩骂,并被误认出逃,使两人后来的旅程承受巨大精神压力。故诉请中青旅返还并支付各项费用,作出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辩称,团队出发前,已明确告知各项紧急联络方式和应急处理须知。刘先生夫妇因自身过错迷路且采取了不当的自救行为,延迟了救助时间,给寻找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应承担后果,中青旅对此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青旅在给刘先生夫妇的出团通知中已写明紧急联系电话、领队的手机电话,通过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中青旅在刘先生夫妇下车参观景点时已经提醒两人携带联系电话,告知了下车地点和大巴车号,而且其他团员均按时归队,仅两人走失,而且两人并未携带通讯工具、联系电话,导致其在没有找到集合地点时无法与中青旅取得联系,反之中青旅也无法与两人取得联系,故两人对走失的发生应承担责任。

中青旅在两人走失后未第一时间报警,错过了最佳的救助时间,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而中青旅应对其在两人走失后未及时报警向刘先生夫妇书面赔礼道歉,同时,因两人在走失后从丹麦哥本哈根乘车到达了瑞典哥德堡,确实支出了费用,中青旅应当负担部分交通费。因走失的责任在于刘先生夫妇自身,而中青旅仅在事后救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责任,未对两人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刘先生夫妇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