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白土岗镇一女子张霞(化名)在外出打工时与山东省阳谷县人朱某发生婚外情,后朱某追到张霞家乡纠缠,张霞与丈夫李某合谋找人教训朱某,结果致朱某重伤死亡。12月27日从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李某、张霞分别被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霞到山东省阳谷县打工,期间与该县大布乡朱庙村村民朱××发生婚外情。2011年年底,张霞回到南召县南河店镇家中,后朱××来到南召县并对张霞纠缠不休,张霞躲着不见并更换了手机号。朱××便用自己以前复制的张霞手机卡上的号码,多次往被告人张霞的婆婆吴××家打电话。并先后两次窜至吴××家,对吴××进行威胁,让吴××把其儿媳妇张霞交给他,否则杀其全家。同时,朱××还给张霞的哥哥张一、姐姐张二打电话进行威胁、恐吓。给张霞的丈夫被告人李某的手机发短信、打电话进行骚扰,并扬言要将被告人张霞的裸照公布出去。对此,李某十分生气。
2011年5月11日,朱××打电话约李某、张霞在南召县城关镇黄鸭河边见面,李某便与其同学刘甲联系并同张霞一起坐车到南召县城,同刘甲、刘乙、刘丙(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将朱××打一顿,不要打那么狠,将其手机上张霞的裸照删除,将其赶出南召。”当天下午13时许,朱××与张霞联系称其在宏江花园门口,李某、张霞、刘甲、刘乙、刘丙等人乘车到宏江花园门口附近时看见了朱××,李某等几人便持斧头、刀等作案工具下车,朱××看见后便跑,跑至人民路与光明路口处时被李某追上,李某等人用斧头、刀朝朱××身上击打,将朱××打伤后坐车逃离现场。朱××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系被他人用一定质量的锐器砍击造成血管、骨质、肌肉损伤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天下午5时左右,李某、张霞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11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张霞及刘×、刘××、刘×的亲属与被害人朱某的妻子王××、父亲朱××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00元,被害方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霞为泄私愤,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李某、张霞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害人朱某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又对被害人亲属足额赔偿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故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霞犯故意伤害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南召县法院 周勤 吴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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