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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签订合同,无权索要双倍工资
www.fjsen.com 2011-06-02 08:25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来说两句

案例:

2011年元月2日,通过商谈,尹芳与一家公司达成了用工的初步意向:尹芳担任公司的产品质检员,月工资900元。次日,尹芳依约来到公司上班。但此后几日,面对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尹芳却以种种借口推托。久而久之,公司也没将该事放在心上。直到2011年3月3日,尹芳准备提出离职,并以公司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的双倍工资时,公司才恍然大悟:当初尹芳拒签合同,原来是醉翁之意不在于酒!随即抢先一步,书面通知尹芳终止劳动关系。

点评:

法院判决驳回了尹芳的诉讼请求,尹芳因而不仅没有获得双倍工资,反倒成了低收入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其中没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加以区分,因而一些劳动者误认为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赋予了用人单位补救的权利,只要其已“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便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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