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对妇女权益保护更加细化 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1997年修订。 张荣丽介绍,刑法对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针对妇女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包括死刑在内的严厉刑罚,对一些具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女性,例如孕妇,也基于人道主义,做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使得幼女获得法律无差别保护。对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刑法加大了对买主的惩罚力度,买卖行为均入罪。 “对妇女权益的认识,刑法处在不断完善和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以色列希伯来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王世洲说。例如,嫖宿幼女罪最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在出现始料未及的问题时及时进行了纠正。应当看到,刑法学界把妇女权益作为一种特别法益看待,对其进行专门保护的认识,一直处在不断深入之中。 王世洲认为,刑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两种条款。一种条款是把妇女作为全体人民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因此,保护全体人民的一般性条文,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也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条款。法律实践中,侵犯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和老年妇女的行为,经常被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这些都反映了对妇女特别是女童和老年妇女加强保护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另一种条款是把侵犯妇女权益作为专门的保护对象。例如,拐卖妇女罪、侮辱妇女罪等。法条的数量稳步增加,起刑点不断降低。强调严惩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情节,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司法解释中。同时,妇女在不法侵害中的反抗行为被正确地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表明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更加完善、妥帖。 1979年颁布并于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保障妇女诉讼权利的相关规定。“例如,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人,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张荣丽介绍。 促进女性公平就业法律逐步健全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强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规定了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通过,对企业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出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29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专设“公平就业”一章,强调男女平等就业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条文。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把生育保险作为独立章节,明确规定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进一步细化和深化了对女职工的保护,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小楠看来,我国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机会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除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之类的原则性规定和宣示之外,也对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做了具体规定。 刘小楠梳理发现,我国关于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平等就业机会和平等待遇,生育保护及帮助职工兼顾工作与家庭,职业安全健康及禁止暴力和工作场所性骚扰,救济途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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