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反家庭暴力法 (图片来源:新华网) 妇女权益保障法具有标志性意义 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再次确认了妇女与男子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而且强调了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 “宪法的这一指导思想为其他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乃至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法律的依据,指明了方向。”李明舜说。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 “这样重要的一部基本法,从起草到完成不足三年时间,有许多中央部门、领导同志和专家学者为此付出了艰辛努力,这个为广大妇女渴望的法律武器来之不易。”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曾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修订工作。 回顾20多年前的国内、国际形势,马忆南坦言,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当时我国尚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受经济、文化等条件制约,在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不完善、不具体、不配套,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综合、专门的妇女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各项权益全面确认,规定了一些协调性、补充性、程序性、制裁性的条款,成为一部综合性、系统性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在马忆南看来,妇女权益保障法具有综合性、导向性、针对性、保障性,弥补了我国法治建设上的不足,对于切实解决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履行了我国对有关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标志着我国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李明舜也参与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护的需要。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部分增加“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的规定,明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原则,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的责任。对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六大妇女权益领域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 马忆南认为,新的内容反映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10多年来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成功经验,遵从宪法原则,注重与其他法律的协调衔接,增强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李明舜发现,通过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突出了“明确权利,重在保障”“既有系统性,又有针对性”“立足现实,兼顾必要和可能”的特点,使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更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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