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齐波/摄) 反家暴法使“法不入家门”成为历史 2015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制定的法律。 反家暴法着重规定了家暴的概念、预防措施和处置程序,规定了告诫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紧急庇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集实体处理和处置程序于一体,为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充分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看来,反家暴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反家暴工作全面步入了法治轨道,“法不入家门”成为历史。有了反家暴法做后盾,越来越多的妇女面对家暴敢于打破沉默,用法律捍卫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李明舜全程参与了反家暴法的制定过程。他认为,反家暴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形成,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反家暴法是一部基本人权保障法,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顺应并推动了国际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潮流,有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特点,是妇联组织参与立法、源头维权的成功典范。 婚姻家庭法对妇女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1980年9月10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中,婚姻家庭方面的法治建设停步不前,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马忆南说,1980年婚姻法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使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1980年婚姻法修改了结婚条件,适当提高了法定婚龄,界定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增补了离婚条款。 改革开放20多年后,我国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了婚姻法,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第一次把家庭暴力概念纳入中国的法律体系。 为正确理解、适用婚姻法解决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分别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对保护儿童、妇女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夫妻一方,特别是妻子“被负债”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重新确立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平合理地保障了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妇女权益保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特别是“公序良俗”入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修改诉讼时效等,更有利于维护妇女权益。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包括六编,其中婚姻家庭编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增进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制度。 对于婚姻家庭法40年的法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概括为三个词:制度化、体系化、法典化。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婚姻家庭法是制度化、体系化交织在一起。2001年修改婚姻法,是体系化完善的一个特别重大的标志性事件。”薛宁兰说,目前处于进入法典化的过程,婚姻家庭法成为民法法律部门的一部分。 薛宁兰认为,法典化过程中要关注社会三大变化,即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工生育辅助技术的应用、人口老龄化,做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如夫妻财产制要进一步细化,增加夫妻债务的规定,制定父母子女关系确认制度,完善成年监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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