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涉及虐童、性侵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为相关案件处理提供指引。 刑民手段并用 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6年,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在审查被告人于某奸淫幼女案时,发现被害人小芳(时年8岁)系于某母亲刘某的养女。经进一步审查发现,刘某与其同居男友张某长期殴打、辱骂小芳,也正是由于刘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才致使小芳遭到于某的长期多次性侵害。 丰台区检察院遂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2017年10月25日,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担任小芳的监护人。 □ 典型意义 本案中,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综合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职能,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做到了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开展未成年人行政检察 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2017年5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熊某某寻衅滋事案时,发现熊某某吸毒后在网吧玩网络游戏致幻,连续打砸两间网吧的电脑。 纳溪区检察院全面梳理2016年至今办理的涉及网吧的未成年人案件,针对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管理疏漏、不到位等问题,向该区文旅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全面加强网络营业场所管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而扭转了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的突出问题。 □ 典型意义 纳溪区检察院积极开展未成年人行政检察业务,从个案入手,全面总结分析涉及未成年人领域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收集整理行政机关不作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履职,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 严格入职审查 全面构建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堤坝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强制猥亵15岁女学生一案,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相关工作。 后该院立足此案,结合实践中发生的其他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于2017年7月会同区综治办、教育局等八部门会签《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共同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要求对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实施严格入职审查,避免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 典型意义 坚持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全面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方面。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依托个案办理,延伸预防触角,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立信息库、入职查询制度,发挥从业禁止制度的最大效应,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阻却性侵害犯罪的堤坝。 支持申请宣告失踪 破解“事实孤儿”救助困局 小丽不满1周岁时,父亲自杀身亡,母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爷爷奶奶年近70岁,除低保及社会救济外,无其他生活来源,而小丽又不符合申请国家孤儿救助的条件,生活非常困顿。 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通过妇联了解到该情况,对小丽的困境非常关注,于2017年5月与民政局、司法局等单位沟通,确定由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以小丽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宣告小丽母亲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公告期间届满后,泰兴市检察院又向法院提交《支持申请书》,并出庭支持申请。泰兴市法院当庭判决宣告小丽母亲失踪。之后,民政部门按规定给小丽办理了“儿童福利证”,落实了每月孤儿养育金。 □ 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教育权等民事行政权利没有得到及时有效保障。泰兴市检察机关进一步整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国家亲权”理念,推动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解决“事实孤儿”的社会救济问题,是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重要体现。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 帮助429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上大学 2017年,全国共有429名涉案未成年人经检察机关帮教考上大学,回归正确人生轨道。 2016年9月份,17岁的小红到商店买东西时,临时起意盗窃财物3000余元。河南省南乐县检察院经社会调查发现,小红正在备战高考,各方都反映其平时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异。该院认为,小红系初犯、偶犯,且其父母已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小红开展考察帮教,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其做心理辅导。在考察期间,小红以高分考上大学。 17岁的高二学生小刘在打球过程中,与同学发生口角,殴打同学致轻伤。案发后,小刘家属赔偿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依法对小刘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考察期间,检察官三次走访小刘所在学校,与学校共同成立帮教小组对其进行帮教。考察期满后,检察院对小刘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在2017年高考中,小刘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 □ 典型意义 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上述429人只是检察机关成功挽救的未成年人中的一小部分。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治、教育,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有用之才,无论是对其本人、家庭,还是对社会、国家来讲,都有重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