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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站征婚人财两失索赔获支持
www.fjsen.com 2017-02-15 15:29:43  王春霞/瞿叶娟 来源:中华女性网    我来说两句

北京房山法院认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

女子网站征婚人财两失索赔获支持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瞿叶娟 发自北京 2月14日,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消息,年近三十的蒋某在婚恋网站上征婚,并与“高富帅”男子李某相识,在两人交往期间为其流产,借给李某七十余万元。后来蒋某得知李某已婚,将李某诉至法院,房山法院判决李某需书面向蒋某赔礼道歉,赔偿蒋某医药费2290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蒋某诉称,与李某相识两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为其流产,并借给李某七十余万元。在被李某的另一位“女友”告知李某已婚后,蒋某将李某诉至房山法院,要求李某以书面形式向蒋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2290元、精神抚慰金30万元。

李某辩称,“在两人恋爱期间确实向蒋某借过钱,但借了50万元而不是70万元。后来双方感情破裂,蒋某开始向我索要借款及感情伤害损失。后来我们双方同意70万元连同债务感情纠葛一并处理,并签订了协议,该协议书是双方债务及感情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而且,我虽然在蒋某流产手术同意书家属栏中签字,并注明与蒋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但不能证明我导致原告怀孕流产。”

法院认为,蒋某通过征婚网站发布个人信息,意欲通过该途径建构婚姻组成家庭,但李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以未婚的名义在征婚网站发布信息,随后与蒋某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并导致蒋某怀孕流产等事情发生,由此造成蒋某身体和精神的严重伤害。李某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蒋某人格权,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蒋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系李某导致蒋某怀孕。蒋某在李某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下,对自己性权利及生育权利作出处分,李某应该承担由此发生的医药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未明确因李某的过错给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已一并解决。所以对李某主张双方就债务、感情问题一并解决的主张未予采纳。

房山法院判决李某需书面向蒋某赔礼道歉,赔偿蒋某医药费2290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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